宜蘭縣飛行運動推展協會簡介
本會全名為「宜蘭縣飛行運動推展協會」,於民國91年6月2日經宜蘭縣政府同意立案成立
本會設址於宜蘭縣頭城鎮濱海路一段223号
本會飛行場地
(1)宜蘭縣頭城鎮外澳海水浴場西面山頂. 依山面海,
(2) 北宜公路61K N24度.51分,22.44 E121度47分26.84
宜蘭縣飛行運動推展協會組織章程
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91年6月2日訂
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95年4月29日修訂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107年3月10日修訂
第十屆第一次會員大會111年3月5日修訂
第壹章 總則
第 一 條:宜蘭縣飛行運動推展協會為本會正式名稱, 並以『宜蘭分會』名稱加入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為團体會員。以下均稱本會
第 二 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第 三 條:本會以提倡正當休閒活動、緞練強健體魄,增進飛行技術、培養冒險犯難精神為宗旨。
第 四 條:本會以宜蘭縣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五 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辦事處。
第 六 條:本會之任務如下:
1.接受中華民國滑翔運動協會之指導,並發展區域會務。
2.協助地區內飛行傘訓練與活動場地之開發。
3.招收學員,負責訓練並吸收為會員。
4.訓練並推荐教練及裁判人選。
5.舉辦地區性之飛行觀摩及聯誼活動。
6.協助總會籌募飛行活動基金。
7.建立本會會員各項飛行成績之正式記錄。
8.建立並提供飛行有關之資訊服務。
9.負責地區內飛行活動安全規則之訂定及執行(細則另訂)
第貳章 會員
第 七 條:本會會員分下列四種:
1.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愛好飛行運動者,不分國籍,設籍在宜蘭縣或為本會在宜蘭縣轄區內訓練之學員,或俱飛行等級P3以上飛行員,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及當年常年會費後,為『個人會員』,理監事會保有最終審核之權利。
2. 榮譽會員: 凡對本會有特殊供獻、年滿十八歲、有行為能力、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不需繳納會費,為『榮譽會員』包括歷任理事長。並將110年以前的「永久會員」合併為「榮譽會員」,並取消一次繳納10年常年會費申請資格。
第 八 條: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1.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2.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3.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4.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九 條:(會員代表) 經全体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資格需連續為本會基本會員滿2年以上), 會員(會員代表)代表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 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1.死亡、喪失會員資格者。
2.累計二年未繳納常年會費者(事後補繳不在此限)。
3.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4.有損害本會名譽者,理監事會有權開除會籍。
第十一條: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但應於三個月前預告,並於會計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時生效。
第十二條: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十四條:榮譽會員、贊助會員、預備會員,不具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但可發言參與討論。
第參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五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300人時以會員代表大會代替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人數以每5人產生一人為標準,由全體會員票選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六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訂定與修改變更章程。
2.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5.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議決資產之處分。
7.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8.議決團体之解散。
第十七條:
1.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時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者不得超過正選者之三分之一。
2.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簽定之。
3.「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八:條理事會職權如下
1.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事項。
2.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3.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4.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5.聘免工作人員。
6.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7.議決其他單位要求配合執行之事項(各小組無法自力處理者)。
8.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全体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審核年度決算及財務組執行狀況。
3.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4.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5.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事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 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 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 當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理事、監事之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喪失會員資格者。
2.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被罷免或撤免者。
4.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總幹事一人,其他各組幹事部(包括行政. 財務. 訓練. 裁判. 文宣. 活動等)、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或總幹事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十六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幹事、工作人員。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視需要經理事會決議後增設各種作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八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擔任以上職務人員不具表決. 選舉.被選舉. 罷免權。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歷任理事長為永久名譽會長。
第肆章 會議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三月底前);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三十一: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執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理事、監事之罷免。
4.財產之處分。
5.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6.團体之解散。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執行之。
第三十三條: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四條: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無正當理由不召開理事會或監事會超過二個會次者,經其他理監事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並另行改選。
第三十五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會議記錄應於閉會後十五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伍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1.入會費:會員之入會費4500元
2.常年會費:個人會員、贊助會員、每年繳常年會費2000元
3.經營事業所得。
4.會員及廠商.團体之贊助款。
5.委託收益。
6.基金及其孳息。
7.辦理活動及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會計人員不得由理事長或總幹事之直糸親屬擔任且需具會員資格
第三十八條: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年度工作計劃,收支預算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因故無法如期招開時先提理監事聯席會審查通過,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 收支決算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將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机關核備(大會因故無法如期招開時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三十九條:本會如因故解散,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陸章 附則
第 四十 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辦事細則,由理事會另訂定之。
第四十二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